开盘通知
已有1862人订阅该楼盘
关于《眉山市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划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划拨用地目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局起草了《眉山市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了推进民主决策,提高重大决策的透明度和参与度,集中民智、反映民意,确保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合法、适当。现将《眉山市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21年7月1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至眉山市自然资源局。
电子邮箱:425255835@qq.com
联系电话:028—38168961
通讯地址:眉山市东坡区眉州大道东二段5号
附件:眉山市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眉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7月7日
眉山市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划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划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划拨用地目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眉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是指依法通过无偿或有偿方式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土地使用者。
第三条 眉山城市规划区东坡主城区市本级土地管理范围内(含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原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甘眉工业园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土地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配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土地使用权划拨工作。
第五条 下列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其他符合划拨政策规定的康养、医疗、教育等非营利性用地,也可采取划拨方式取得。
第六条 划拨土地必须按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限定用地规模,具体用地面积以市政府审定面积为准。
第七条 军事、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特殊用地以及能源、交通、水利、城市市政等基础设施用地,原则上采取无偿划拨方式取得;保障性住房、非营利性公办教体设施、公立医疗机构等公益事业用地,可采取无偿或有偿划拨方式取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地和民营非营利性教体设施、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用地及其他符合划拨政策规定的康养等项目用地,采取有偿划拨方式取得。
第八条 有偿划拨价款参照城市规划区东坡主城区征地拆迁安置平均成本确定,划拨价款不低于130万元/亩,其中: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原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甘眉工业园区划拨价格按地块评估价格确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姓名: | 手机号: *必填 | 来自: |
姓名: | |
手机: |
免费看房电话:028-38286767 地址:眉山市东坡区岷江大道80号望族1881写字楼1206室
全部评论
回复(0)